工龄认定,对于“中人”(人社系统概念,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而言,直接关乎其退休待遇与晚年保障。近日,本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委员梅松律师与何俊良律师(下称“蜀鼎律师”)在代理三位“中人”诉被告某县人社局工龄认定行政诉讼一案中收获胜诉判决。凭借扎实的历史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适用论证和严密的诉讼策略安排,某县法院最终采纳蜀鼎律师意见,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龄的复函,维护了三位原告的社保权益,以法治力量护航民生福祉。
原告三人于1987年1月经原某县建设委员会(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聘录用为临时村镇规划员,在该县城乡建设岗位默默耕耘数十载。1993年11月,三人根据组织安排,通过原某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办理招工手续,此后长期在城乡建设系统内工作直至退休。2025年,三人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将1987年1月至1993年10月期间的临时工工龄认定为连续工龄并计入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然而,被告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复函,以“临时工用工主体与招工后用工主体不属于同一单位”“不符合计划内临时工条件”为由,对该段工龄不予认定。这意味着三人近七年的工作经历将被“清零”,退休待遇将受到重大影响。危急时刻,三人向本所求助,蜀鼎律师在全面研判案情后毅然受托,扛起为三原告维权的重任。
蜀鼎律师与当事人深度沟通后,全面调取并系统梳理了三十余年前的招工文件、工资凭证、人事档案、政府批文等历史材料后,蜀鼎律师精准概括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是三原告从县建委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用工变动是否属于“同一单位录用”;二是三原告1987年被招录为临时工是否属于被告所称“计划外用工”。围绕前述争议焦点,蜀鼎律师以“还原历史”为中心策略,以专业之力扭转困局:
蜀鼎律师调取并整理了《关于聘用八名离土不离乡村镇规划员的报告》、某县计经委盖章审批的培训通知、县政府人事任命文件、县建委与房地产公司委托招工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社保补缴记录、转正调动文件等数十份历史书证,勾勒出三原告“1987年经某县计经委审批招录→县建委实际管理使用→1993年经组织安排办理招工手续→持续在建委系统工作”的完整历史脉络,还原了“房地产公司只招不用,工资由建委拨付,原告在建委处工作,由建委管理”的客观事实。蜀鼎律师经严谨考证和系统整理形成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在形式上的法人主体隐藏之下,是实质上一以贯之的用工关系。三原告在1993年招工前后始终在县建委工作,用工主体具有实质同一性,绝无割裂中断。
针对被告提出的“计划外临时工”主张,蜀鼎律师系统检索了建国以来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有关事业单位招工的近三十份规范性文件,同时着眼1986年招录时某县计委的对于用人计划的实际审批职权问题,搜集到同期计经委下达招工指标的多份历史文件等证据,充分证明:在某县建委1986年7月9日报送培训招录方案时,已获某县计委会盖章审批同意,三原告的录用程序亦是按照某县计委确认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此外,蜀鼎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同期邻近市县认定工龄的类似案例作为参照,有力证明三原告绝非“计划外用工”,其招录程序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规范要求,从源头切断被告主张的抗辩。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年代,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并非一蹴而就,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用工惯例,应当被历史地理解和尊重,而非以后见之明苛责。
蜀鼎律师以历史眼光阐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强调不能以现行法律框架机械割裂历史事实,依法提交类似案例及规范性文件供合议庭参考,并指出被告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对三原告部分工龄作出认定,此次复函与之矛盾且无新的事实依据,有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最终,某县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蜀鼎律师意见,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龄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这不仅为三位原告守住了近七年的工龄权益,更是以法治力量为普通劳动者的历史贡献正名。
未来,本所将继续坚持“专家品质、法治情怀”的执业理念,持续发挥专业优势,为更多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为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注入法治动能。
律师简介:
梅松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委员 📞电话:15208347789 📧邮箱:137935584@qq.com 何俊良 律师、税务师 📞电话:18582458089 📧邮箱:hjl_attorney@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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