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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刘如蓝律师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成功调解结案。本案不仅涉及跨国继承与复杂的转继承关系,更因部分继承人处于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未成年状态,面临法律程序的障碍与沟通挑战。本所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与灵活的沟通策略,最终推动各方达成一致,为陷入僵局中的家庭实现了公平、高效的遗产分配。
一、案件背景:从一场横跨中日的家庭继承开始
本案的起点,是被继承人X老先生2012年在中国成都去世后留下的一处位于苏州的房产,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F老太太、长女X女士,以及远嫁日本并已加入日籍的次女ZY女士。然而,次女先于遗产分割去世,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触发了“转继承”,即其本应从父亲处继承的份额,转由她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丈夫T(植物人)和儿子X继承。
诉讼过程中,日籍丈夫转继承人T亦不幸离世,其从妻子处继承来的份额再次发生转继承,最终由其子女X与日籍丈夫T的前妻女儿Q共同继承。至此,一个本已因跨国因素而显复杂的继承案件,因两次“转继承”而变得更加法律关系交错。
二、案件核心难点:穿透无行为能力与未成年人的双重屏障
与一般的涉外案件相比,本案的独特性与最大困难,远不止于地理距离与语言障碍,而在于部分关键继承人因特殊状态导致的“法律行为能力缺失”。
难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法定代理困境
转继承人之一的日籍T先生,为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进行任何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为维护其权益,必须通过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继承相关权利。这一情况带来了多重挑战:首先,需依据日本法律确认其监护律师的合法身份;其次,所有法律文件、调解意向均需通过其日本监护律师进行传达、解释与确认,沟通链条长且效率受限;日本律师习惯提前预约再沟通,这极大增加了程序复杂度与时间成本。
难点二:未成年继承人的特别程序与利益保护
另一名重要的转继承人X先生,在起诉到法院之前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及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本案中,其权益由日本法院指定的公益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沟通,这也极大增加了程序复杂度与时间成本。
难点三:在多重障碍下的身份确认与有效沟通
在“植物人父亲”与“未成年子女”并存的局面下,如何向中国法院证明继承人和代理人的身份问题,如何确保来自日本的法律文书得到有效认证。日本法院或相关机构核实监护人/代理律师身份的合法性?这些沟通与身份确认的“隐形壁垒”,是本案程序推进中最耗费心力的一环。
三、困境破局:应对复杂局面的专业策略
面对上述罕见难题,蜀鼎律师团队准确的运用法律规定与多渠道的人员配合:
1. 准据法锚定不动产所在地:首要且明确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本案适用中国法律,这为处理所有实体权利问题提供了稳定统一的法律标尺。
2. 以司法调解书统合复杂程序:鉴于部分继承人行为能力受限,若采取传统的公证继承途径,需分别获取经认证的监护证明、多方声明书等,苏州公正机构明确回复流程不可行,苏州不动产中心回复建议诉讼解决。蜀鼎律师耐心沟通,推动各方选择“诉讼-调解”路径。最终形成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且一经生效,即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权属依据,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所有身份与意思表示的确认难题,绕开了最繁琐的个人文件认证环节。
3. 善用《海牙公约》简化辅助文书认证(备选方案):在为诉讼准备辅助证据或初期沟通时,蜀鼎律师充分利用了中国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便利。对于需要在日本获取的少量基础身份证明文件,可依公约申请“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替代传统耗时的领事认证,极大提升了前期准备效率。
四、案件启示:专业、耐心与共情的力量
本案的圆满解决,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技术层面。它表明,在处理极端复杂的家事纠纷时,尤其是涉及跨国、无行为能力人及未成年人的情形下,律师的角色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运用者,更是跨文化、跨法域的沟通桥梁,是无行为能力者权益的坚定守护者,是未成年人未来利益的审慎规划者。通过选择司法调解这一兼具权威与灵活性的途径,我们成功地将一个在程序上看似困局重重的案件,转化为一次高效、和谐的家庭事务解决方案。这为今后处理类似包含特殊状态当事人的跨国继承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本:当法律程序遇到人道关怀的挑战时,专业的策略与充满耐心的沟通,是打开僵局的最佳钥匙。
最后,感谢感谢锦江区人民法院高效沟通加班调解,感谢各方当事人信任与配合,感谢翻译机构积极配合,感谢为本案帮助的朋友们。蜀鼎律师事务所将继续致力于为各类复杂家庭关系提供最具温度与深度的法律支持。
律师简介:
刘勇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刘如蓝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
二级建造师、企业合规师、高级数据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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