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是企业名称的核心标识,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近日,本所张晓远律师、梅松律师领衔的疑难案件律师团队(以下简称“律师团队”),在世界五百强央企某粮集团诉自贡某粮包装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从法律适用、历史传承、现实情况、公平公正、社会效果等角度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地方民企字号与央企字号完全可以善意共存。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团队意见,为民营企业守住核心权益,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
原告某粮集团背景强大、实力雄厚,其前身为中国某进出口总公司,于1991年经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使用“某粮”为其企业简称及其子公司字号,于1998年注册“某粮”商标(第35类)。某粮集团认为地方民企自贡某粮包装公司擅自使用“某粮”作为字号,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字号权)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某粮集团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自贡某粮包装公司停止使用“某粮”字号、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200万元。本案经过一次庭前会议和两次开庭审理,自贡某粮包装公司深感陷入被动困境。危急时刻,该公司多方寻访并慕名向律师团队求助,律师团队在全面研判后决定临危受托,扛起民企维权重任。律师团队与当事人深度沟通后,全面厘清了自贡某粮包装公司近五十年发展脉络。结合本案诉状、双方证据及庭审记录等在案数千页资料,律师团队精准锁定本案三大争议焦点:一是自贡某粮包装公司使用“某粮”字号是否侵犯某粮集团企业名称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自贡某粮包装公司使用“某粮”字号该使用行为是否侵犯某粮集团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某粮集团能否在本案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能否主张驰名商标跨领域保护。围绕前述焦点,律师团队制定了“稳健防守+择机反诉”的精准诉讼策略,以三大关键动作打破困局: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向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申请复庭,但承办法官不予同意。律师团队并未放弃,依法向合议庭提交了《恢复庭审申请书》并同步提交查清本案基本事实的新证据及《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本所律师反复向审判长、审判员强调恢复庭审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请求合议庭本着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的原则,依法恢复庭审,避免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律师团队凭借专业执着与严谨论证,最终成功推动一审法院同意再次开庭,打破程序僵局。律师团队通过严谨考证和详细论证,勾勒出“自贡某机械修造厂→自贡某厂→自贡某粮机械公司→自贡某粮包装公司”的完整发展链条,并通过系统整理部门规章、政府文件、工商档案、改制文件、财务凭证、税务资料、社保信息、员工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所律师最终整理成册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互为补充,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自贡某粮包装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某粮”二字,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且具有经营行为的连续性与正当性,不存在擅自使用、恶意攀附、借势发展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为此某粮集团诉称自贡某粮包装公司擅自使用“某粮”二字作为字号根本没有事实依据。针对某粮集团主张自贡某粮包装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粮集团的注册商标、存在“混淆行为”“误导公众”并申请认定“某粮”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律师团队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证明以下基本事实:(1)自贡某粮包装公司深耕包装行业数十年,凭借产品质量与服务积累良好口碑,使用“某粮”字号在包装领域已数十年,客户、合作伙伴及主管部门认知清晰,其与某粮集团业务领域、市场定位差异显著,无混淆可能;(2)包装业务并非某粮集团核心业务,且其旗下某粮包装控股公司于2025年4月已被上市公司收购,更无混淆基础。同时,律师团队向合议庭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不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前提,人民法院无权对某粮集团的“某粮”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律师团队的前述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及充分说理,获得合议庭高度重视。律师团队在作出上述努力的同时,依法提交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5份参考案例供合议庭参考。最终,一审法院基本采纳本所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自贡某粮包装公司有权使用“某粮”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粮集团不服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律师团队特别强调:在判断自贡某粮包装公司使用“某粮”作为字号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某粮食集团的字号、简称时,不应简单化地以双方商誉大小、发展规模的强弱作为唯一依据,更不能以“强弱关系”推定攀附意图,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自贡某粮包装公司的历史渊源和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进行综合判断。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某粮集团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法院采纳律师团队论证的地方民企字号与世界五百强央企字号完全可以善意共存的核心观点,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尊重事实、公平公正的办案态度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此次胜诉不仅帮助自贡某粮包装公司保住“某粮”字号核心资产,更让民企切实感受法治温度与专业律师力量。长期以来,本所深知民企发展之艰,律师队伍唯有凭借扎实功底、丰富经验与高效协作,方能为民企应对风险、化解纠纷提供支撑,助力民企行稳致远。未来,本所将继续坚持“专家品质、法治情怀”的执业理念,持续发挥专业优势,为更多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张晓远 博士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副所长,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成都、福州、海南、昆明、贵阳等十余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被评为“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第四届成都仲裁委十佳仲裁员”等。张晓远律师执业30年,具有十分丰富的执业经验。长期为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法律服务。办理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上千件,其中有数件为最高法院审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密切关注法学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积极进行理论研究,研究方向包括合同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在《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已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家庭法新论》《民商法学》《合同法学》等20余部。

梅松 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委员
现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师行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先后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为行政法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专注政企纠纷、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重大案件。